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12民初9706号
原告: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3023J,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韩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姿蓉,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81000382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微微,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岸,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荣公司)与被告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姿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微微、吴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航材价拨款16112.84元、采购费613.71元、修理费126288.95元,合计143015.5元;2.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以未按时支付的修理费,按照每月0.02%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审理中,原告放弃该项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航材AOG租赁/价拨代理服务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此协议自动逐年延续。2017年11月14日、同年12月2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航材价拨账单》,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航材。2018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机零部件通用送修/索赔总协议》,在该总协议之下,双方于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原、被告多次签订《修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提供航材、维修等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航材价拨款、采购费和修理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华夏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第一项中的金额均不持异议,其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故未能按时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时进行了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航材AOG/价拨代理服务协议》一份,2017年11月24日、同年12月21日,双方分别签订《航材价拨账单》一份,账单金额均为8056.42元。次年3月31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为16112.84元。2018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飞机零、部件通用送修/索赔总协议》。2018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求援合同》一份。次年11月7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金额为613.71元。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并签订数份《PEPAIRORDER》、《航材消耗报价单》,费用共计126288.95元。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同年7月31日、2021年4月28日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张,金额分别为40811.05元、56191.14元、29286.76元,共计126288.95元。上述票据开具后,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对结欠原告航材价拨款16112.84元、采购费613.71元、修理费126288.95元均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丰荣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航材价拨款16112.84元、采购费613.71元、修理费126288.95元,合计143015.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被告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洪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