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民终3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1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鼎信卓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818号创新中心二层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鼎信卓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