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922号
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第17栋B002-003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德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路832号。
法定代表人:梁点。
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邓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