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21执858号
本院作出的(2019)鄂12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履行了235万及相关利息,余款315万元及相关利息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 3、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旁的城镇住宅用地,面积255307.38㎡,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嘉鱼县不动产权第0002032号,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已保全查封,并要求暂不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235万元及利息,尚余315万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执行费等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鄂1221执8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聚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向 荣 审判员 叶汉萍 审判员 高幼萍
书记员 何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