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6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Ⅱ号楼、Ⅰ号楼H**5层05号房(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装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消防公司的本诉请求,支持中装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庭审中,审判员要求双方当事人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中装建设公司于庭后对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一审法院驳回回避申请后中装建设公司提出复议申请,一审法院驳回复议申请,并在中装建设公司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的情况下向中装建设公司同时送达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及本案民事判决书,剥夺了中装建设公司的辩论权,属程序违法。2、根据合同约定,**消防公司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及提供验收合格资料,但**消防公司逾期完工导致消防验收逾期,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3、因**消防公司逾期完工致使案涉厂房消防验收逾期,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同时**消防公司的行为造成中装建设公司对建设单位湖北新鑫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违约,被新鑫公司处罚36.5万元,另中装建设公司为通过消防验收另行支付8万元对消防工程进行整改,该部分损失应由**消防公司承担。 **消防公司辩称:中装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消防公司一审本诉请求:1、中装建设公司向**消防公司支付新鑫公司二期2#车间、3#车间防火涂料施工工程价款合计251252元;2、中装建设公司向**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装建设公司承担。 中装建设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消防公司承担因2号车间消防验收逾期违约,给中装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36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此款支付完毕为止;2、**消防公司承担因其违约导致中装建设公司为让2号车间消防工程合格而另行聘请检测公司支出的费用8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此款支付完毕为止;3、**消防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8日、8月3日,中装建设公司与新鑫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2017002及2017003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约定中装建设公司承建新鑫公司的2#及3#车间,同时约定2#及3#车间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由中装建设公司***公司移交,因外管网影响消防竣工验收的时间顺延。合同还对提前完工的奖励或逾期完工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每天5000元奖励或处罚。之后,中装建设公司将该2#及3#车间的“钢柱、钢梁及次构件(不含檀条)”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工程分包给**消防公司施工,并由***作为甲方委托人于2017年11月17日与乙方**消防公司签订了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2#车间的工程价款为236104元、3#车间的工程价款为246400元(合计482504元);此外,合同对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1、乙方进场三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款的50%;2、乙方提供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额100%(防火涂料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若业主还未组织验收,乙方可视作已通过消防验收并请款);3、由于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甲方应按双方协商好的价格支付增加或变更工程量而产生的工程款”。**消防公司施工一段时间后,***又代表中装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达成了《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约定就该2#、3#车间防火涂料喷涂的增补内容增补10万元(工程款)。**消防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将工程移交给中装建设公司,3#车间于2018年6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车间于2018年10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中装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一共支付**消防公司工程款331252元(首次付款123200元是在2017年12月10日之后的2017年12月15日支付的),还有251252元的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2018年4月21日,**消防公司按照中装建设公司的要求,向户名为***、账号为6227××××5799银行卡打款3万元(交易用途备注为新鑫无纺布项目涂料检测费)。 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名称变更登记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公司与中装建设公司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及《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均合法有效。在“**消防公司”完成了消防工程、该相关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中装建设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关的工程款项,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消防公司是否存在消防验收逾期违约的问题。首先,两份《合同(消防工程)》中均没有约定**消防公司完成防火涂料喷涂及消防验收的具体时间;其次,**消防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已将工程移交给中装建设公司,且已通过了消防验收。所以,认定**消防公司存在违约的依据不足。此外,中装建设公司举证证实中装建设公司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公司移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但中装建设公司的委托人***在此时间之后的2017年12月22日,还在就该2#、3#车间防火涂料喷涂的增补内容与**消防公司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中装建设公司以**消防公司没有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而构成违约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中装建设公司反诉要求**消防公司承担因2#车间消防验收逾期违约而给中装建设公司造成的两项损失合计445000元(365000元+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以此抗辩**消防公司的本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首先,前已述及,认定**消防公司存在违约的依据不足;其次,从中装建设公司所举证据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全部内容包括“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火涂料等”,导致2号车间消防验收逾期是防火涂料的原因,还是“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的原因,中装建设公司对此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再次,**消防公司的工作是给已完成安装的“钢柱、钢梁及次构件”喷涂防火涂料,即只有“钢柱、钢梁及次构件”的安装完成之后,**消防公司才能进行喷涂施工,而“钢柱、钢梁及次构件”是何时完成的安装、是否给了**消防公司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喷涂施工等,中装建设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中装建设公司首次付款123200元是在2017年12月10日之后的2017年12月15日。综上,对中装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以及以此提出的抗辩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装建设公司提供的两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该两份合同是中装建设公司与案外人新鑫公司签订的,**消防公司不是该两份合同的签约方,对**消防公司不具约束力,对该两份合同的效力不作评判。 (四)关于**消防公司要求中装建设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的问题。首先,由于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均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只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分段计息;其次,由于合同中有防火涂料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若业主还未组织验收,乙方可视作已通过消防验收并请款的约定,据此可以认为,通过消防验收后中装建设公司就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6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即相关工程款在2018年6月12日及2018年10月12日就应分别支付,**消防公司要求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一审判决结果:中装建设公司支付**消防公司工程款2512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512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以2512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消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装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计253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合计6522.5元,均由中装建设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消防公司是否逾期完工;(二)中装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三)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消防公司是否逾期完工及导致消防验收逾期的问题。1、中装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及《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中,均未对工程所需天数或完工截止日期进行约定,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对此有补充约定。中装建设公司称,因中装建设公司与新鑫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装建设公司承建新鑫公司的2#及3#车间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由中装建设公司***公司移交,因外管网影响消防竣工验收的时间顺延。该合同内容中装建设公司已告知**消防公司。中装建设公司据此认为**消防公司的完工时间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但2017年12月22日,中装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了《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对工程量进行了增补。上述协议的签订时间已经超过中装公司与新鑫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约定的完工时间。据此中装建设公司认为**消防公司的完工时间应在2017年12月10日前依据不足。 **消防公司称,因**消防公司承接的工程主要为在钢结构表层涂刷防火材料,故施工进度及时间均依赖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进度。两份《(消防工程)合同》签订时,钢结构工程尚未完工,故双方并未对工程所需天数或完工截止日期进行约定。**消防公司的上述理由更具有合理性。2、**消防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中装建设公司发送《防火涂料工程竣工报告》,载明防火涂料施工已全部完工并通过自检交付中装建设公司。中装建设公司***予以签收。且在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证据证实中装建设公司对**建设公司的完工时间提出过任何异议。据此可以认定中装建设公司对**消防公司的完工时间予以认可,**消防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 (二)关于中装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二份《(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消防公司进场三日内,中装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50%;**消防公司提供验收合格的资料后,付至合同金额的100%(防火涂料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若业主还未组织验收,可视作已通过消防验收并请款)。至于**消防公司应当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资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双方未作明确约定,且在一、二审期间双方对此均无法达成一致。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案涉3号、2号车间已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通过消防验收,证明**消防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通过消防验收意味着**消防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中装建设公司的合同目的也已经实现。中装建设公司称**消防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消防验收不能通过,且中装建设公司另行支付8万元进行整改,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在此情况下,中装建设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工程款。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消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中装建设公司是否对新鑫公司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了相应损失,均与**消防公司无关。 (三)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一审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庭审中审判员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后提交书面代理词。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期间中装建设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书面辩论意见提交法院,但中装建设公司一直未提交。虽然在此期间中装建设公司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及复议申请,但该行为与中装建设公司应当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并不冲突。根据一审卷宗记载及中装建设公司的陈述,中装建设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消防公司与中装建设公司签订的二份《(消防工程)合同》及《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防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并已通过消防验收,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中装建设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中装建设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7元,由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煜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