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4民初27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78161U,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武汉客厅H栋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9863680Q,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1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中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被告中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装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湖北新鑫无纺布有限公司二期2#车间、3#车间防火涂料施工工程价款合计25125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名称变更登记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中装公司就湖北新鑫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二期2#车间、3#车间钢柱、钢梁及次构件防火涂料施工(不含檀条)签订两份《合同》,合同项下工程价款为2#车间236104元、3#车间246400元,合计482504元。合同签订后,合同外增补的价款为10万元。2018年7月15日,两份《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完成并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未按约付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31252元,下欠251252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装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2、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支付8万元用来聘请另外其他公司来完善2#车间的消防验收;3、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被建设方因消防建设不合格延期罚款36.5万元的损失;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装公司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承担因2号车间消防验收逾期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6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此款支付完毕为止;2、反诉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反诉原告为让2号车间消防工程合格而另行聘请检测公司支出的费用人民币8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此款支付完毕为止;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反诉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3日与新鑫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为新鑫公司的2号、3号车间,其内容涉及高档非织造布生产线及制品项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3号车间的《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应当于2017年12月10日前由反诉原告***公司移交,合同还对提前完工奖励或逾期完工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每天5000元奖励或处罚。随后,反诉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关于2号、3号车间的消防工程合同。反诉被告按照约定期限完成3号车间的消防工程及验收。但其承包的2号车间却无法逾期完工并经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延误时间达303天。后经反诉原告与新鑫公司反复沟通,新鑫公司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延误期间,其延误天数为73天,反诉原告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被新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处罚人民币365000元。为交付2号车间反诉原告另请人对工程进行整改,花费人民币8万元。反诉原告认为,其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反诉被告违约导致2号车间消防工程不能按时验收合格,致使反诉原告被建设单位新鑫公司处罚365000元并增加8万元费用,其责任在反诉被告,该损失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在反诉中辩称:1、我方只是涉案项目的分包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只对发包方与承包方有约束力,我方作为分包人只与承包方中装建设有合同关系;2、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逾期与我方无关,2018年7月15日我方已将所分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中装建设;3、我方承接只是2#、3#车间钢柱、钢梁防火涂料施工,而承包合同项下的消防工程全部内容有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火涂料等;综上所述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8月3日,中装公司与新鑫公司先后签订了编号为2017002及2017003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约定,中装公司承建新鑫公司的2#及3#车间;这两份合同约定2#及3#车间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由中装公司***公司移交,因外管网影响消防竣工验收的时间顺延。此外,合同还对提前完工的奖励或逾期完工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即按照每天5000元奖励或处罚。之后,中装公司将该2#及3#车间的“钢柱、钢梁及次构件(不含檀条)”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并由“***”作为委托人于2017年11月17日与“**公司”签订了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2#车间的工程价款为236104元、3#车间的工程价款为246400元(合计482504元);此外,合同对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1、乙方进场三日内,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款的50%;2、乙方提供验收资料后,付至合同额100%(防火涂料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若业主还未组织验收,乙方可视作已通过消防验收并请款);3、由于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甲方应按双方协商好的价格支付增加或变更工程量而产生的工程款”。“**公司”施工一段时间后,***又代表中装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达成了《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约定就该2#、3#车间防火涂料喷涂的增补内容增补10万元(工程款)。“**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将工程移交给中装公司,3#车间于2018年6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车间于2018年10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中装公司就涉案工程一共支付“**公司”工程款331252元(首次付款123200元是在2017年12月10日之后的2017年12月15日支付的),还有251252元的工程款一直没有支付。
2018年4月21日,“**公司”按照中装公司有关人员的要求,向户名为***、账号为6227××××5799银行卡打款3万元(交易用途备注为“新鑫无纺布项目涂料检测费”)。
另查明,中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名称变更登记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司”与中装公司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及《新鑫公司二期2#、3#车间项目面积增补协议》均合法有效;在“**公司”完成了消防工程、该相关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中装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关的工程款项,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本案的其它几个问题,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消防验收逾期”违约的问题。首先,两份《合同(消防工程)》中均没有约定“**公司”完成防火涂料喷涂及消防验收的具体时间;其次,“**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后,已将工程移交给中装公司,且已通过了消防验收。所以,认定“**公司”存在违约的依据不足。此外,中装公司举证说,中装公司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公司移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但中装公司的委托人“***”在此时间之后的2017年12月22日,还在就该2#、3#车间防火涂料喷涂的增补内容与“**公司”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中装公司以“**公司”没有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而构成违约的抗辩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二、关于中装公司反诉要求**公司承担“因2#车间消防验收逾期违约而给反诉原告造成的两项损失合计445000元(365000元+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以此抗辩**公司的本诉请求,是否成立(支持)的问题。首先,前已述及,认定“**公司”存在违约的依据不足;其次,从“中装公司”所举证据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全部内容包括“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火涂料等”,导致2号车间消防验收逾期是防火涂料的原因,还是“消防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的原因,中装公司对此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再就是,“**公司”的工作是给已完成安装的“钢柱、钢梁及次构件”喷涂防火涂料,即,只有“钢柱、钢梁及次构件”的安装完成之后,“**公司”才能进行喷涂施工,而“钢柱、钢梁及次构件”是何时完成的安装、是否给了“**公司”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喷涂施工等,中装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中装公司”首次付款123200元是在2017年12月10日之后的2017年12月15日支付的。综合以上几点,对中装公司的反诉请求以及“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装公司提供的两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该两份合同是中装公司与案外人新鑫公司签订的,“**公司”不是该两份合同的签约方,该两份合同对“**公司”不具约束力,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两份合同的效力也不作评判。
四、关于“**公司”要求中装公司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的问题。首先,由于两份《(消防工程)合同》均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只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分段计息;其次,由于合同中有“防火涂料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若业主还未组织验收,乙方可视作已通过消防验收并请款”的约定,据此可以认为,通过消防验收后中装公司就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涉案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6月12日、2018年10月12日,即,相关工程款在2018年6月12日及2018年10月12日就应分别支付,“**公司”要求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放弃了部分计息时间)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252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2512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以2512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4.5元,反诉费3988元,合计65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