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1591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7层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108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绪波,河南曲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豫012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豫01民终10668号民事裁定,撤销(2021)豫012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苗杰,被告**、天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绪波、徐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2.被告**、天图公司返还原告***垫付的500万元资金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为2,254,068元,并要求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长期从事绿化工程业务。2018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称可以分包中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中标的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第六标段,**希望与***合作从事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绿化工程。经协商2018年7月4日,***(合作协议乙方)与**(合作协议甲方)签订《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借用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野仙踪公司”)名义与中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洽谈工程分包事宜。2.分包事宜谈妥后,甲乙双方共同组建项目部,管理、施工及维护等;3.甲乙双方各出资50%用于项目;4.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存入项目负责人开立账户;该账户资金甲乙双方共同管理;5.乙方垫付伍佰万元支付给甲方个人账户,用于商务费用。如果工程未中标,由甲方将乙方垫付的伍佰万元退回给乙方,并按月息2.4%计息,计息周期从乙方转给甲方开始计息,直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为止。同时,双方还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将五百万元支付至**的个人账户。至今**也未能与中电建十一局就项目分包达成协议,且该工程2019年4月已经完工,甲乙双方签订该合作协议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后得知**将***垫付的款项挪作他用,用于自己承揽的其他工程。***多次要求**退还垫付的款项,**找各种理由推诿,2020年9月25日,**支付***利息款60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与***签订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且双方对变更的事实也予以认可,现***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无据。
1.**作为涉案合伙项目的合伙人及项目协调人,长期与甲方中电建十一工程有限公司洽谈磋商、积极联系合作事宜,并且**是河南绿野仙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野仙踪公司各方面都符合中电建公司的要求,在未投标之前绿野仙踪公司已经进场施工,为完善手续,中电建公司要求采取招标的程序,由于中电建公司临时提出人员资质的要求,**为促进项目的中标,将郑州绿元市政园林公司(以下简称“绿元市政”)作为投标公司之一参与投标,该事实通过**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永刚在微信中提到将绿元市政作为投标公司之一参与投标)可以证明。
2.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只是“暂定”中牟项目部(第五项目经理部)第六标段(贾鲁河综合治理绿化项目公司),通过中电建十一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绿元市政实际施工的区域位置与绿野仙踪公司已经施工的位置完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合伙期间***曾向**表示项目标的较小,**明确告知***如果觉得标段不好干,可以先不干,可以退出(该事实在2018年11月21日***与**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实,***在原二审庭审的电话中陈述该标段指的是经开区的标段完全是虚假陈述,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上下文,该标段指的就是贾鲁河项目),但***并没有表示不干,并且后期***与**及项目经理孙永刚沟通关于合作项目具体施工情况也能证明***与**对将中标公司由绿野仙踪公司变更为绿元市政的情形不仅没有异议,反而也在用实际行动表示认可。实际上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的沟通协调下,***已经中标,并且在中标前***已经承认工程大部分已经干完,还联系**帮忙找其他项目。由此可见合作协议已经履行,且在该项目上下游均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又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于法无据。
二、《合作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主张解除《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但纵观《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案。**与***在后期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对合作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绿元市政的中标及中标标段与绿野仙踪公司已经施工的标段及施工范围完全一致,项目的回款中电建公司也已向绿元市政支付,本合作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
2.《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且**作为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合作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是如果工程未中标,由甲方退还乙方垫付的伍佰万元,该退还系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才会退还乙方。涉案合作项目在**的多方磋商积极沟通下在中标前已经正常施工过半,说明**一直都是积极履行合作协议,但**并未分得任何投资款项,现***在项目已经中标并且工程已经完工之时,主张解除协议明显损害**利益。
三、在合作协议正常履行,目的已经实现的前提下***主张**退还500万元款项严重违背《民法典》关于合伙人退伙需经清算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的合伙协议已实际履行,合伙项目已基本完成,合同目的基本实现,在此情况下解除合伙关系,不利于合伙项目发展,且项目合伙人也不宜中途退伙,合伙财产结算条件未成就,***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合伙协议履行期间,**对项目有大量开支,反观***,在协议履行期间,***实际控制的绿元市政中标后进入现场施工,而中电建十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结算时将工程款支付给绿元市政,但绿元市政及***从未向**支付分文工程回款,***已严重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又不顾实际情况要求退还投入款项系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支付的500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已经投入使用也应当属于合伙资金,项目至今未结算完毕也未进行清算的前提下要求返还该款项将加重**的责任,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从利益平衡、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需要对其存续期间进行限制。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虽然法律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除斥期间,且**、***双方未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但涉案合作项目一直处于履行过程中,***自称工程自2019年4月已经完工目的无法实现,但其直至2021年1月12日第一次起诉要求解除与**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经过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其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综上,本案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且**并未违约,二人参与的合伙项目目前并未全部结算也未进行清算,***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图公司辩称:一、天图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对天图公司的起诉。首先,根据《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可知,合同当事人分别是***和**,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协议并不能约束第三人。其次,根据该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显示“甲方为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项合作过程中为甲方履约承担连带责任”,该款项表述的仍然是甲方**为项目负责并非天图公司,***主张天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是偷换概念。***起诉天图公司系主体不适格,请求贵院驳回***对天图公司的起诉。
二、**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有违约行为,***要求天图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作为涉案合伙项目的合伙人及项目协调人,长期与甲方中电建十一工程有限公司洽谈磋商、积极联系合作事宜,并且**是绿野仙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绿野仙踪公司各方面都符合中电建公司的要求,在未投标之前绿野仙踪公司已经进场施工,为完善手续,中电建公司要求采取招标的程序,由于中电建公司临时提出人员资质的要求,**为促进项目的中标,将绿元市政作为投标公司之一参与投标,该事实通过**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孙永刚在微信中提到将绿元市政作为投标公司之一参与投标)可以证明。
最终***控制的绿元市政中标,后期***与**及项目经理孙永刚沟通关于合作项目具体施工情况也能证明***与**对将中标公司由绿野仙踪公司变更为绿元市政的情形不仅没有异议,反而也在用实际行动表示认可。实际上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在**的沟通协调下***已经中标,并且在中标前***已经承认工程大部分已经干完,还联系**帮忙找其他项目,由此可见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因此**并未违约。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有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承担,并非天图公司承担。
三、***自2021年已经多次提起诉讼,现又将天图公司追加为被告明显系虚增债务无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案涉合作项目一直处于履行过程中,***自称工程自2019年4月已经完工目的无法实现,但其直至2021年1月12日第一次起诉要求解除与**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经过二年的时间,其怠于行驶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且***从未向天图公司主张过权利,现多次诉讼后又追加天图公司为被告,明显系虚增债务,滥用司法资源的表现。
综上,天图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对天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以维护天图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7月4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贾鲁河综合治理绿化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中水电第十一工程局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期暂定为中牟项目部(第五项目经理部)第六标段工程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合作项目范围及内容,1.工程项目范围为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期暂定为中牟项目部(第五项目经理部)第六标段两岸的绿化及灌溉、养护。第二条约定:合作内容及主要事项,1.合作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2.项目财务由双方共同管理,并定期核对项目总成本支出;3.项目施工由双方共同组建项目部,管理、施工及维护等;4.项目利润收入按照甲方52%、乙方48%,并按此比例从双方共同设立账户5日内汇入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的账户。第三条约定:1.甲方为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本项目以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分包单位;2.甲方为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为甲方履约承担连带责任;3.甲方负责本项目以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和中电建中水电第十一工程局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二期暂定为中牟项目部(第五项目经理部)第六标段(贾鲁河综合治理绿化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4.甲方负责支付总项目所需流动资金的50%的资金,并共同管理财务;5.乙方负责筹备组建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全过程施工管理及养护实施管理;6.甲方负责以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贾鲁河综合治理绿化项目公司)沟通及索要工程款;7.甲方负责提供河南绿野仙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资质与中电建(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第六条约定:其他,1.本项目发包方降点(造价的5.8%),商务费用(造价的6%)双方共同承担,本项目无总包管理费等费用,如有由甲方独自承担,其他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先垫付500万元支付给甲方个人账户用于商务费用,如果工程未中标,由甲方将乙方垫付的500万元退回给乙方,并按月息2.4%计息,计息周期从乙方转给甲方开始计息,直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利润分配完成后,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被告**上述协议尾部甲方处签名并按指印,原告***在上述协议尾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2018年7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500万元。
关于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500万元商务费用的性质,原告***称,该款项是由“被告**提出来,前期用于商务的费用,至于商务用途是什么,我们不清楚。该款项通过后来了解到,用于第六标段所花的费用。”被告**称:“500万元是合伙投资的一部分,用于前期的招投标以及招投标前的进场施工。”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9月3日晚上21:12***称:“陈总咱们什么时候可以进场?”,21:30**称:“十一局分包的定完,接下来就是咱们了。”21:46***称:“好的”。
2018年11月9日凌晨02:14***称:“陈总好!贾鲁河的事情我真的有点干着急,已有十天半月没有休息好了,人家进场怎么久,我们至今没有进场,我建议,今明两天你去找上面的领导一下,白天领导忙的话,晚上去领导家,咱们应该按常规办事,直接跟领导说,无论如何咱们下星期一定要进场施工,谢谢打扰了!”凌晨02:44**称:“放心,洪总,领导一定会给我们一个交待。”***称:“好的!”
2018年11月10日晚上21:43***称:“陈总好,中牟段贾鲁河后天他们要正式签合同了,好多家已经开种树了,我们这边什么时候可以进场了?”晚上21:48**称:“今天下午说的下星期安排进场,准确时间星期一定。”晚上21:54***称:“好的,那我放心了,让你费心了!”
2018年11月12日晚上18:21***称:“陈总好!什么时候进场?”**未回复该信息。
2018年11月18日晚上21:17***称:“陈总好,你说的五标他们地下管网和井已全部搞好了,今天进场三半挂车枇杷树,我们是不是不在五标区域了?下星期可以进场了吗?”晚上22:12**称:“可以,明天下午或晚上见面商量一下。”
2018年11月20日中午12:43***称:“长度有二公里吧!”中午12:55**称:“应该差不多吧,现在没确定死,现在是以每五百米为一个单位。”下午13:32***称:“好的”。
2018年11月21日上午10:16***称:“陈总您好!我儿子他们说甲方摧得很紧,下午机械都要进场,我找再便宜的,机械进场了我想你委派一二个亲信在现场,另外,现在这块只有2.5万平方,常规400元每平方算,只有一千万左右,另外还需好多,望抓紧落实”。上午10:43**称:“好的”。晚上20:00***称:“陈总您好,我朋友老牛老胡他们都是一公里长,宽度150米至180米,他们在忽悠你,二朋友在物流通道以南,是我们一个项目部的”。晚上22:45**称:“洪总,您要是觉得这个标段不好,要不咱先不干,我去和领导说,如果安排不了好的标段,不行咱不干了,咱退出。费用我负责退回来。因为这种绿化工程我不专业,成本利润我算不了,我听您老兄的,您来决定!”晚上22:56**称:“这种什么都不明确的工程,我第一次碰见,我心里没底,如果按我的做法,不明确条件不签订合同,我是不会进场施工的,您老兄了解这个项目,我就听您的决策,亏赚我都听您的,不埋怨不抱怨,干还是不干您决策!”晚上23:29***称:“好的,咱们明天下午见面详谈,其他暂时不说,千把万划二块给我们干,确实不好干,原先说的二个亿,你起码一块给十五万平方米,我认为你领导那边应该好好给领导汇报一下,一小块一小块确实增加成本费用,如果都是2.5万平方米也有情可原,封柏军23万多平方米,牛松林15万多平方米,胡友林20多万平方米,而且他们都是中牟项目部的,一个月大乔木基本种完了,他们做事情以为人家都是哑巴,都是园林界人士一问都出来了。”晚上23:40**称:“好的”。
2018年11月23日上午06:38***称:“陈总早安!昨晚上我大概估算了一下,除土建上甲供以外,我们这五百米下来总共不到700万元,因为标段里没有高档树种,也没有一株大规格树,按正常预算价不到五百万,可能他们是三P项目造价高,如果二个亿的活只少要二十个标段”。下午16:12***称:“陈总你好,晚上和领导一起,工程上事不用勉强领导,当领导的有当领导难处,这次工程拿不下来还有下次,但是让领导有个明确说法,因为几个大一点标段已进场一个多月了,而且目前受环保影响进度更加缓慢,故,必须抓紧时间落实,谢谢你让你费心了!”
2018年11月24日凌晨05:59***称:“陈总你好!我气得一夜未睡着,昨天晚上和一期的中水电项目部领导及监理在一起吃饭,他们几个人跟我说,杨家成二期绿化二个标段,一个是1.9公里另一个是1.4公里,工程造价2个亿左右,已干了五分之一活了,地址在中牟农科桥至啥庙我没记住,而咱们二个亿的活给了五百米,产值有多少我已估算了,……而且已有半年了,到今天这样一个结局,完全不附合常规的,任何人都清楚的,可能你被假冒领导骗了,第二,关于贾鲁河只少有三五个人要和合作搞,考虑自己经济常况没有和他们合作,相信你的人品,认为花出五百万百分之百肯定有活干,郑州怎么大绿化活不会有第二次,这次都弄不成,千万不要相信他下次弥补的鬼话了,杨家成公司名称我中午前后发给你,给领导到月底这个时间,我们可以让一步,人家二个亿二个标段,咱们可以三个标段,真是气死我了”。上午8:34**称:“洪总,给咱的活不理想,我也很生气,要不我都不想进场,我会去沟通一个结果,但有情况我们得弄清楚再说,不是事实的话乱说不合适。”上午8:46***称:“好的,抓紧时间一个星期时间了结此事。”上午11:30***称:“贾鲁河中牟项目部,明山庙至农科桥长度为1.9公里和1.4公里,由河南省江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可到现场核对。”**称:“收到”。***称:“我下午可以去拍照和视频”。下午15:38***向**发送了9张现场照片。下午15:48**称:“收到”。下午15:54***称:“我在现场,中午怎么说?”下午16:26**称:“还没说清楚,星期一前一定要有明确的结果,我表态了,如果是这样的工程量,白给我们也不干,最少要一个亿以上的工程量,而且不能太零星。你觉得这样我这样说行不?”下午16:44***称:“咱退一万步,二个亿你给四五块也可以,从东区起点到官渡桥看一下好像都动工了,咱们时间结点到月底,能办好咱就干,办不好退钱付利息。”**称:“我也是这意思”。
2018年11月26日晚上21:28***称:“今天有进展没?陈总!”晚上21:33**称:“基本上没问题,张玉峰安排明天把另外一家(准备进场的)劝退,再给咱图纸,安排进场。”***称:“好的”。
2018年12月2日下午15:27***称:“陈总,花桥至陇海铁路桥什么时候可以进场?”**称:“我在等李克涛的电话。”***称:“好的!”
2018年12月3日下午15:35***向**发送5张现场照片。**称:“这是什么?”***称:“陈总您好!这是咱们说的花桥至陇海铁路桥右岸他们今天开始种树了”。**称:“知道了,我问一下,看怎么说”。
2018年12月4日上午10:45***称:“陈总,这几天不忙,我准备去湖北厂家买随车吊,3.2吨徐工吊机,询问了好多厂家,价格在十六万左右,你看如何?”上午11:34**称:“我不懂这些机械,另外咱需要吊车的工作量多少我也不知道,你老兄看吧,如果必要了你决定。”中午12:10***称:“好的”。中午12:23***称:“咱们如果二亿的话,吊机费用只少二十万元以上,关键是自己用方便,租用人家有时候等候人家,担误事情,不能随叫随到,现在施工环境好了,好多施工单位都买了,主要是方便而且种苗可以不限制时间了,我决定去买一个!”中午12:57**称:“嗯,咱现在的工作量没有确定死,我抓紧落实,看这几天能确定多少”。下午13:35***称:“好的”。
2018年12月5日中午12:20***称:“陈总好!工地已进入正式施工阶段,请你委派亲信去现场,这样方便工作开展,尤其是机械计时,工人考勤购买材料等等,涉及到费用支出。”中午12:25**称:“呵呵,老兄,你安排就行,我希望能合作更大更久,而不是不信任,制约。你老兄的人品我百分百信任。”下午14:49***称:“谢谢陈总信任,但是我敢保证,我管理的工地比别人工地费用会节省3-5个点,包括同时期进苗木,都会便宜5个点”。下午15:31**称:“绝对信任老兄!”
2018年12月10日晚上20:55***称:“陈总明天上午给你去汇报一下工作!”晚上21:11**称:“不敢,我给您泡茶!”
2018年12月15日下午15:27***称:“陈总,上次你说的还有三千多一个标段,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下午15:32**称:“我回去后,再催一下。”
2018年12月24日上午06:17***称:“陈总早上好!我前天下午出来调苗了,昨晚上我问了一下建管局(是郑州水务局单独成立的直接管贾鲁河)晁局长,他回答我说,整条贾鲁河已全线开工了,寥寥无几的有几块拆迁没有到位没有开工,因为明年四月底绿化必须全部竣工,故,你给领导说一声,抓紧把我的五百万元先退还给我,另外,现在在干的几百万活原则上我不想参与了,我家人也非常着急,我老婆三天二头问这事,我只说我相信陈总,我们五百万汇给陈总的,陈总不会骗我的,希望你元旦前把我的五百万去要回来退还给我,现在这块活派人来接收一下,因为活实在太小,所以我就不参与了,今后有机会咱们再合作吧!”上午10:32**称:“洪总,活先干着,如果工程就这样,钱不会让您损失一点,您放心,您是相信我的,应该我负责。”
2019年2月8日中午12:07***称:“陈总新年好!咱们贾鲁河工地尚有一点地被小苗未种,活不多了,孙永刚我想有点大财小用了,其二也可以降低成本,我想不再聘用他了,你看如何?”**未回复。
2019年6月4日晚上20:01***称:“陈总好!我从有关方面得到确实消息,巩义生态水系工程已干完了,你想法把我的500万本金及利息给我吧,如有必要近日咱俩可以去现场看一下,他们比贾鲁河二期开工还早,这500万元如果今年春天在经开区买二三个标段,应该挣一二千万没有多少问题,不多说了,你抓紧去要回来吧,马上快一年了,于情于理我够意思了。”**称:“知道你的意思了,我想办法去要。”***称:“你肯定被骗了!”**称:“我落实一下,如果是这样,我也不愿意。”***称:“……必要时报警。”“巩义市生态水系建设工程PPP项目,一标段: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二标段: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牵头人);三标段: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称:“我不太相信是这样的,我会落实清楚的。”***称:“中电建总工程师告诉我的”。“咱们后天去现场看一下就知道了。”**称:“好”。***向**发送巩义生态水系PPP项目中标公告word文档一份,晚上20:19**称:“这些资料去年我都和你说过了,你可能不记得了”。晚上20:22***称:“你按排时间咱们后天去现场看一下,就知道了。我明天去见一下张总工程师。”
2019年6月6日下午17:05***称:“陈总领导说巩义还有留着给我们的,咱们后天过去看现场,叫他联系方式给我们,可以吗?”**未回复。
2019年6月12日上午10:20***称:“陈总好!巩义工程一事我看和贾鲁河结局一样,也已全面开工,绿化已全部完工了,请你抓紧把我的5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给我。到下个月5号整正一年了。有些话我也多说了,另外我想准备去接通许县那二个项目,所以请你近日退还给我,谢谢你。”上午11:10**称:“我理解,我尽快把事情落实好。”***称:“好的!”
2019年6月14日晚上20:13***称:“陈总好!我的款什么时候能到位?千万不要担误我的大事。谢谢你!”晚上22:08**称:“我在洛阳,回去了,这两天咱抽空见面”。
2019年6月19日晚上18:44***称:“陈总您好!那500万元什么时候可以还我?我急着用钱,望你想法近日还我。谢谢了!”**未回复。
2020年1月8日下午14:11***称:“陈总你好!我今天上午去找你,你不在,主要是向和你说一声,巩义那边的项目我不参与了,因为从2018年十一月中牟项目未中标后,你说领导给我们按排到巩义,2019年三月可以进场施工,到了谢谢!三月没有进场又说五月进场,五月又没有进场,又说到八九月进场。领导不能这样一直推延下去。钱拿走了整正一年半了,还没有按排工程进场。现在已经是2020年元月八号还是没有进场。所以我不想参与此项目了,另外我给你说一下,给你的五百万,有三百万是我朋友的,我和他是合作的。他已经摧我了好几次,年关了我也没有办法,希望你早日把此事了结。”“上面到了谢谢二字是最后面结语。”
2020年1月10日下午14:31***向**发送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一张,**称:“开户行,名字?”***称:“郑东新区奥兰花园支行,***”。**称:“收到”。下午14:54***称:“收到十万元”。
2020年4月27日晚上18:31***称:“陈总好!你那五百万先还我吧,我急着还高利贷,谢谢你!”
2020年6月2日下午16:21***向**发送民事判决书照片三页,下午16:26**称:“老兄,情况不一样,我们项目也在合作实施,而且到今天此刻为止我们一直沟通良好,彼此尊重,再说了,这个款项事实,没有争议,您完全没必要这样做。”下午16:32***称:“我是和我老乡合作的,起诉不是我的本意,敬请谅解”。**称:“有什么问题,咱们都可以沟通,我对您老兄一直是敬重有加,最起码你告诉我一声,我们商量解决,也不至于我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法院通知你告我了。”下午16:49***称:“不过话说回来,你确实把钱用的时间太长了,而且没有一个领导事情没有办好,会收钱的,我一个月前就和李红杰说了一下。你用了二十三个月,我和合作朋友也闹得不可开交,我给你说过。”
三、2020年5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其与**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2.**返还***垫付的500万元资金及利息220万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4日,之后继续按照年息24%支付至款项结清止)。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2021年1月13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故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豫01民辖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PPP项目中牟县项目经理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8年,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十一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PPP项目中牟县项目部签订关于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生态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是该项目第十标段左岸桩号K84+820-K85+320范围内的施工内容,项目暂定合同额为592.31万元,目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已结算241.81万元。
另查明,关于被告**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转账给付的10万元、60万元。被告称上述款项均系给付原告***的投资款;原告则称10万元系经开区工地预缴税款与本案无关,60万元系被告给付的本案500万元的利息。
根据双方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10日***向**发送短信称:“陈总从中午他们回来到现在我一直在想办法交税的钱,到现在没有着落,确实没有办法了,你想法拿出十万元,先去交二个点预税,万谢谢,拜托了”。被告称:“好,我想办法,你把卡号发给我。”当日,**向***提供的银行卡号转账10万元。
2020年8月19日上午11:19***称:“办好了吗?”上午11:25**称:“还没有答复,我也在平顶山等着。”上午11:29**称:“我也是急着赶紧把答应给你的款办了,没回去,守着督促。”下午15:47***称:“今天还能办好吗?”**未回复。晚上18:24***称:“咋样了?”**未回复。2020年9月25日上午11:54**向***发送6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一份。中午12:56***称:“收到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关于涉案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应否解除的问题;2.关于原告可否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垫付资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应否解除的问题。首先,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负责以绿野仙踪公司名义与中电建第十一工程局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中牟县项目部就涉案项目第六标段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商务费用(造价的6%)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原告***先行垫付500万元给付被告**,用于商务费用,如工程未中标,被告**应退还原告***垫付的费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被告**未能以绿野仙踪公司名义与中电建第十一工程局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中牟县项目部就涉案项目第六标段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其次,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1月21日上午10:16***“陈总您好!我儿子他们说甲方摧得很紧,下午机械都要进场,我找再便宜的,机械进场了我想你委派一二个亲信在现场,另外,现在这块只有2.5万平方,常规400元每平方算,只有一千万左右,另外还需好多,望抓紧落实。”2018年11月24日凌晨05:59***“……而咱们二个亿的活给了五百米,产值有多少我已估算了……”。2018年12月5日中午12:20***“陈总好!工地已进入正式施工阶段,请你委派亲信去现场,这样方便工作开展,尤其是机械计时,工人考勤购买材料等等,涉及到费用支出。”2018年12月24日上午06:17***“……抓紧把我的五百万元先退还给我,另外,现在在干的几百万活原则上我不想参与了,我家人也非常着急,我老婆三天二头问这事,我只说我相信陈总,我们五百万汇给陈总的,陈总不会骗我的,希望你元旦前把我的五百万去要回来退还给我,现在这块活派人来接收一下,因为活实在太小,所以我就不参与了,今后有机会咱们再合作吧!”2019年2月8日中午12:07***“陈总新年好!咱们贾鲁河工地尚有一点地被小苗未种,活不多了,孙永刚我想有点大财小用了,其二也可以降低成本,我想不再聘用他了,你看如何?”等表述,并结合原被告所提交的电话通话录音,可以认定双方在合作涉案项目第六标段未果的情形下,合作施工了以绿元市政中标的涉案项目第十标段。据此,双方对于合作协议中暂定的合作项目即第六标段已作了相应的变更。
针对双方实际合作施工的涉案项目第十标段,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完成清算。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于2018年7月4日签订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可否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垫付资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问题。首先,根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先垫付500万元支付给**个人账户用于商务费用,如工程未中标,被告**应返还原告***先行垫付的500万元,并按月利率2.4%给付利息,计息周期从原告***转款给被告**开始,直至被告**向原告***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据此,原告***根据该约定先行垫付500万元用于商务费用,根据庭审中双方对该款项性质的陈述及目前证据,双方约定该款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18年12月24日上午06:17***称:“……抓紧把我的五百万元先退还给我,另外,现在在干的几百万活原则上我不想参与了,我家人也非常着急,我老婆三天二头问这事,我只说我相信陈总,我们五百万汇给陈总的,陈总不会骗我的,希望你元旦前把我的五百万去要回来退还给我,现在这块活派人来接收一下,因为活实在太小,所以我就不参与了,今后有机会咱们再合作吧!”上午10:32**称:“洪总,活先干着,如果工程就这样,钱不会让您损失一点,您放心,您是相信我的,应该我负责。”2019年6月4日晚上20:01***“陈总好!我从有关方面得到确实消息,巩义生态水系工程已干完了,你想法把我的500万本金及利息给我吧,如有必要近日咱俩可以去现场看一下,他们比贾鲁河二期开工还早,这500万元如果今年春天在经开区买二三个标段,应该挣一二千万没有多少问题,不多说了,你抓紧去要回来吧,马上快一年了,于情于理我够意思了。”**“知道你的意思了,我想办法去要。”2019年6月12日上午10:20***“陈总好!巩义工程一事我看和贾鲁河结局一样,也已全面开工,绿化已全部完工了,请你抓紧把我的5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给我。到下个月5号整正一年了。有些话我也多说了,另外我想准备去接通许县那二个项目,所以请你近日退还给我,谢谢你。”上午11:10**“我理解,我尽快把事情落实好。”2020年8月19日上午11:19***“办好了吗?”上午11:25**“还没有答复,我也在平顶山等着。”上午11:29**“我也是急着赶紧把答应给你的款办了,没回去,守着督促。”的相关陈述,以及2020年9月25日**向***转账支付60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未承包到与涉案项目第六标段工程量相当的工程的情形下,已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所垫付的500万元费用。但是,双方对于返还该500万元时是否需要按照2018年7月4日签订的《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以及利率标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主张按照《贾鲁河绿化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要求支付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被告**已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支付60万元,故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60万元后,本案中,原告***可要求被告**返还垫付资金4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给付原告***的10万元,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抗辩不应退还原告***所垫付费用,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天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被告天图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天图公司也并未承诺应对原告承担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天图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资金4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78元,由被告**负担43,551元,由原告***负担19,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尚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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