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2民初413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 被告: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1089F。 法定代表人:**,董事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8年1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图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劳务费9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天图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依法判令中建八局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天图公司、中建八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雇佣***和案外人***共同施工其承包的新华区中兴路名门世家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2#楼和6#楼的外墙真石漆粉刷工程,***所施工部分约定每平方米15/平方米,实际施工面积18700平方米,共计劳务费280500元,***仅向***支付劳务费190000元,剩余90000余元由***向***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予支付。后***多次向***讨要,***总以自己没拿到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根据核实的情况,***施工的2号楼和6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是天图公司承包,其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承保资质的自然人***,***又最终将所承包工程违法转包给***。天图公司和***的违法转包行为是造成拖欠***劳务费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中建八局,明知***借用天图公司资质承包,仍向其转包,也存在过错,且其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和精神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落实工程款和监管工资发放的义务,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故中建八局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了解到,与***共同施工的***起诉后,***和天图公司主动向***提出了和解,已将拖欠的的工钱支付给***。据*****,关于案涉工程,天图公司还有几十万工程款未结。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和天图公司共同辩称,***和天图公司不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在诉状中所述也并非事实。第一,中建八局将工程承包给天图公司,天图公司将工程真石漆外墙工程转包给***,***又将其中两栋楼转包给***,***又将部分转包给***,***与***并非是雇佣关系,而是工程转包关系。第二、关于平顶山名门世家项目,天图公司已经将工程款与***全部结清。***也已经与***结清工程款,即便拖欠工程款,也是***拖欠***工程款,而非***。第三、外墙真石漆工程不是工程的主体工程或者附件工程,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外墙真石漆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承接,因此,***将承包工程中外墙真石漆外包给***,不属于违法分包。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五,***可能是部分楼栋外墙真石漆的承包方(因无法与***取得联系,具体情况***也不清楚),而非农民工,结合***提供的欠条上明显显示是工程款,实际施工面积18700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借支工程款19万元,剩余9万元工程款。且根据***诉称的数额总计280500元,按照常理判断,也与正常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严重不符,因此,***所诉的款项应当是工程款而非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不应适用有关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第六,***与***之间存在转包合同关系,与***、天图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所诉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另外,接到本案传票后,***仔细调查核实并进行财务查账,发现***总共向***支付款项高达六七十万,远远超过其实际应得工程款,***也将着手起诉***要求其退还多支付工程款项。综上,天图公司已经向***结清工程款,***已向***结清工程款,天图公司和***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偿付责任。 被告中建八局辩称,一、中建八局系合法分包,不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建八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与天图公司签订《平顶山名门世家项目真石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编号009-ZSQ-20160915-012)及补充协议,将包括2#楼、6#楼在内的真石漆工程分包给天图公司。天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因此,中建八局系合法分包,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二、本案并非劳务合同纠纷,而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2行中,***自认其施工了***所承包的工程,且由***给***所出具的欠条可知,***所借支的款项为工程款,由此可知,***与***之间为分包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也并非普通劳务工人(即并非农民工),故***所诉请的款项实为工程款而非劳务款,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二、天图公司与***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中建八局并不知情。中建八局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天图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随后中建八局和天图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被委派为天图公司的项目经理,并作为天图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分包合同上署名,履约过程中中建八局的合同相对方始终为天图公司,中建八局对天图公司与***之间是否为挂靠关系并不知情。三、因中建八局已不欠付天图公司任何款项,故不需对***承担任何支付责任。因***与***之间为分包关系,即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即中建八局仅需在欠付天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支付责任。就天图公司所施工部分,中建八局与天图公司的最终结算金额共计498.8万元,中建八局已累计向天图公司支付498.8万元,故中建八局已不欠付天图公司任何款项,故中建八局不需对***承担任何支付责任。综上,***向中建八局主张款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中建八局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建八局系名门世家项目2号楼、6号楼外墙真石漆工程总承包方,天图公司系上述项目的分包方。***作为天图公司的代表就上述项目与中建八局签订《平顶山名门世家项目真石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又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将案涉工程交由***与案外人***共同施工。***于2017年11月9日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平顶山绢纺厂名门工地,万总的活:真石漆,总平方:18700㎡,15元/㎡,18700×15/㎡=280500元,借支工程款:190000元整,剩余:90000整。干活人:***,老板:***。2017年11月9日。”***与***分别在各自名字上捺印。***向***催要剩余款项无果,引起纠纷。 另查明,1、中建八局与天图公司均认可中建八局已付完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2、天图公司提供***出具的结清证明一份、银行转款凭证一组,拟证明天图公司已向***结清工程款。***对此无异议。3、***提供有***签字确认的付款明细一份、***出具的320000元借条一份、银行账户明细一份,拟证明其已向***结清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出具的《欠条》对***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结算,载明尚欠9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0000元。关于***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出具《欠条》后,未履行付款责任,其违约行为给***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应当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和***共同确认的《欠条》载明***欠付***的是工程款,而非个人工资,且从施工面积和总款项来看,亦非***个人作为农民工应领取的工资,故***在本案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其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天图公司、中建八局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