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8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4108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赵银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图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365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