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8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北路**(供电新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盛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大丰神农农资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通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福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明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与再审申请人江苏大丰神龙农资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3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神农公司与同德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农公司与同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市大丰区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神龙农资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晓璐
审 判 员 施建红
审 判 员 郑文海
法官助理 孙 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