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2执2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3169E,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殷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大丰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诉讼中已对被执行人多处房产进行了保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