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310号
原告:***,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何君,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男。
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法定代表人:叶乐,执行董事。
被告:钟邵龙,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滕云,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秦建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何君与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邵龙、滕云、秦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何君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君负担。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