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308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男。

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法定代表人:叶乐,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秦建军,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与被告浙江洲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邵龙、**、秦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绍龙的起诉。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