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梁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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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920号
原告:***,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宣宣,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4374759C),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元隆山庄四幢西北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余海瑞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吴丽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