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文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粉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2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