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2486号
申请人: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3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刘贤会,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童大伟,经理兼执行董事。
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1 700.38元的财产。本院执行庭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2021年4月26日,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1 700.3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1 700.3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马小玲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