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2486号之一
原告: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3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刘贤会,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童大伟,经理兼执行董事。
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汇信共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俊忠
书 记 员 杨 田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