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763号
原告:北京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3层3117室。
法定代表人:房福明。
被告: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童大伟。
原告北京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誉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京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