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锡山区东北塘欣宸机械租赁部与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919号
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欣宸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坝村农石路8号。
经营者:强磊,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尤渡里27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麟波,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童大伟。
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欣宸机械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长辛店支行账号×××中金额213 324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锡山区东北塘欣宸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长辛店支行账号×××中金额213324元。
案件申请费1587元,锡山区东北塘欣宸机械租赁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新利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