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9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沙窝村村委会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童大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