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1009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石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8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六行“案件受理费731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被告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3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31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被告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97元,被告河南希格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03元”。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