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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一得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融创青城壹号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713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公路7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欣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闻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5民初8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融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