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51财保243号
申请人:上海德***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三沙洪路89号3幢、4幢(上海崇明供销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德***设备租赁中心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闻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德***设备租赁中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闻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德***设备租赁中心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