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83号之一
原告: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付全,董事长。
原告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申请费570元,共计1138元,由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