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付全,董事长。
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2)鲁1426民初8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