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83号
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军仓社区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付全,董事长。
申请人平原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2年1月13日缴纳申请费57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