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4187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与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