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4187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与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