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76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