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02民初39号
原告: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新湖南路59号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官庄巷1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山东浩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对德城劳人仲案字【2025】第155号-1仲裁裁决书不服,均向本院起诉,本案应与(2025)鲁1402民初9680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鲁1402民初96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