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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视可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丰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房剑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保6404号
申请人深圳市视可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彩珍。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丰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视可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丰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视可欣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丰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4051.32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编号:2997499041320180006835)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丰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4051.3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