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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10执保5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城关镇护城居委会02074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民,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龙勤路64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535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粤0310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并以(2020)粤0310执保406号案件实施保全。2020年6月12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35账户、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87账户的存款,保全标的以人民币603,680.00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应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48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35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603,6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62×××87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603,6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