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博信(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87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申请人:刘江三,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人:黄广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博文,广东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博雅,广东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博信(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沙湖社区龙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5351N。

法定代表人:房剑峰。

被申请人:房剑峰,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刘江三、黄广煊与被申请人华博信(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剑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72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华博信(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剑峰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华博信(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剑峰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451,009.87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