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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2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4日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沙湖居委龙勤路64号一层(办公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5351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22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60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本金19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23.00元、执行费2857.00元未执行到位。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6执24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