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2474XK。

法定代表人:沈汝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平,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晴,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桂中大道**东祥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6989828K。

法定代表人:李均恒。

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1.93元,减半收取1695.97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姿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