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202行审174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柳州市海关路西一巷2号。
负责人唐作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红,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被执行人广西筑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马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6989828K
法定代表人吴恒鑫。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5日12时50分在市振业路机械零部件生产二期项目7#车间工地的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面积为27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7月6日作出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贰万柒仟元整的处罚。如被执行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7月6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催字[2018]第110013号《强制执行催告书》,该催告书已于2019年1月9日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被执行人工程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其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18]11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佳晏
人民陪审员 王燕芬
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田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