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8673号
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20680B。
法定代表人:薛大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D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6989828K。
法定代表人:李均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0832.69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60832.69元的保单保函[投保单号:6051103046020210000637]为申请人蒋斌华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0832.69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