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86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D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6989828K。
法定代表人:李均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20680B。
法定代表人:薛大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867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0832.69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其不承担责任,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1060832.6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60832.6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