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164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春城,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巴州区周家街44号)A1幢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67505337。

法定代表人:龙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钧,巴中市恩阳区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LTXY。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劲松,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赵海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燕,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