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167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春城,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巴州区周家街44号)A1幢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67505337。
法定代表人:龙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钧,巴中市恩阳区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LTXY。
法定代表人:李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劲松,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赵海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燕,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