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2民初1153号
原告(案外人):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毛浴镇龙舌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MB0Q37907。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巴州区周家街44号)A1幢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6750533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贞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江县毛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