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财保74号
申请人:南江县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跃进村10社宏欣农庄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5KN8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A1幢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67505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江县启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00元。申请人南江县启航商贸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1264707390197813××××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申请人南江县启航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