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东彝族自治县华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洱明通公路养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景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华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本公司经理。
被告普洱明通公路养护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华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洱明通公路养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自愿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华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0元,减免后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高源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