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8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荆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人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8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荆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某某集团”的子公司,其名下“云湖上苑”项目纳入政府“保交楼”项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0802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