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1866号
原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785202937,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6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REY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河滨街14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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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