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82民初15337号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