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3409号
原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6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新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