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500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714。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5F。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荣,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荣到庭参加两次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63838.4元及利息2461.4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原告与深圳市万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被告)签订关于佛山市金地珑悦项目一期9、10座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结算书,工程总金额401785.72元,实收337947.32元,未收44416.86元,保修金19421.54元。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2018年1月向原告支付除保修金外所有工程款,陈老板口头承诺于2018年6月支付,结果没付。2019年1月原告到被告公司催收,陈老板又要原告找项目负责人雷晓荣,雷晓荣帮原告申请了该部分款项,但被告始终没有支付,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保修条款,原告应对合同施工范围内提供保修2年,自2016年12月31日工程完工到2018年12月31日,现已过保修期,被告应支付保修金给原告。另外,被告自2018年1月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后,应对剩余未付工程款44416.8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资金占用费2461.43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有异议,应按照被告审核的数额为准。原告主张利息不合理,有一部分工程款属于保修金。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金地珑悦花园9、10座)原件1份;
3.工程竣工证明书(金地珑悦花园项目9-10座)原件1份;
4.单项工程结算表原件1份;
5.班组及供应商收方结算书(金地珑悦花园项目7-10座公共区域及5座已售单元精装修工程)原件1份;
6.施工现场签证单原件1份;
7.结算单复印件1份;
8.工程竣工证明书(佛山金地珑悦新办公室)原件1份;
9.单项工程结算表(佛山金地珑悦新办公室)原件1份;
10.班组及供应商收方结算书(上报班组名称:泥水组)原件1份;
11.施工现场签证单(佛山金地珑悦花园、新办公室)原件1份;
12.金地珑悦7-10座(付款明细)原件1份;
13.维修证明原件1份;
14.证明原件1份;
证据2-14证明涉讼工程是原告施工的,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
15.微信聊天截图13张,证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有对涉讼工程进行维修。
被告举证如下:
1.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复印件1份;
2.单项工程结算表复印件4张;
3.对账单复印件3张、公司审核结算对账支付统计复印件1张;
4.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3张(被告与业主部的物业工程部);
5.照片打印件1张;
6.4座问题点汇总复印件2张、【其他设施问题】复印件2张;
证据1-6证明被告已经通知原告涉讼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原告并未完成维修期的保修义务。
7.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证据13,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出示的证据2,为被告单方制作,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被告出示的证据3,对账单修改前的内容、公司审核结算对账支付统计表格内的内容,原告无异议,且与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被告已付工程款数额相印证,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需扣除的维修费用,本院综合全案后予以认定;4.被告出示的证据6中的4座问题点汇总为被告单方制作,【其他设施问题】未提供原本予以核对,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日,原告(乙方)与深圳市万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一期9、10座批量精装修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部位为室内墙、地面砖铺贴;工程总工期30日历天,自2016年9月1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0日结束,或开工日期按照甲方现场指令执行;墙面贴砖包工包辅料65元/㎡,地面贴砖包工包辅料、地面砖及波打线统一按56元/㎡计算,电梯门坎石、消防门坎石、入户门坎石200mm宽以下按18元/条计算,200mm宽以上按20元/条计算,消防栓箱体周边砌60mm墙、单边批荡及电梯门套侧边砌砖批荡、一层包工包辅料砖块按500元/层计算;价款支付:日常生活费支付为一般工人按30元/人日,班组长按本人工资(不超出100元/天)发放;中间支付为合同签署之日起按实测实量合格率原则来支付进度款;结算支付为通过使用单位与劳务发包单位验收并整改完毕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5%保修款之后的剩余部分,结算书经劳务发包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正式生效,结算手续办理要求如下:乙方报结算工程量、单价、汇总之后的单价直接给劳务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劳务发包方项目部核定工程量及单价,劳务发包方和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审定,财务委托劳务发包方办理支付手续;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同时和劳务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保持一致(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保修款为结算额的5%;保修款支付为保修期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凭结算付款申请书办理支付保修款,中间发生维修的,扣除责任部分;等等。
原告持有一份编号为2016年10月10日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金地珑悦①1、2#楼门楼外墙补石材洞口1.5工,②11#楼2903房改厨房贴瓷砖1.5工,③10#楼包消防管2、3楼各1条1个工,④5#楼原样板房消防门瓷砖、电梯按钮瓷砖更换1个工,共补5个工,施工员签署意见为“1-4项属实”、经办人赖积光,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为“同意结算”、经办人雷晓荣。
原告持有一份2016年11月11日的结算单,载明:金地珑悦二期工程九号楼公共区消防箱砌砖批荡人工费7000元,……户名樊安明,原告加注意见“同意在本泥水班工程款中支付”,雷晓荣签名确认。
原告持有一份工程名称为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9-10座批量装修、施工班组为泥水班***的《工程竣工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完工日期2016年11月2日,施工主管验收意见为“已完工”、施工主管为赖积光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7月12日;项目部验收意见为“同意结算”、项目施工负责人为雷晓荣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12月24日。
原告持有一份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工种为泥水工***的《单项工程结算表》,载明:按合同价款(9栋、10栋)、材料费(海螺牌水泥32.5R16318元、河沙10039.2元、瓷砖胶63250元、砂浆王200元、白水泥529.91元、沙砖3450元,合计93787.11元)、现场实际补工(5个工、单价350元)的合计金额为387876.02元,已付145000元,扣材料款93787.11元,扣材料搬运款21589.16元,扣代付人工费7000元,保修金18726.06元[(383271.22-7000-1750)*5%],应付101773.69元。承包人签字处为原告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7月12日,现场负责人审核处为赖积光签名并加注“附收方清单”、落款日期2017年7月12日以及雷晓荣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12月24日。
原告持有一份编号为2016年8月23日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新办公室①2楼办公室男卫包水管1条0.5工,②2楼办公室安装洗手盆5个及茶水间台面挡水1个工,③1楼临时办公室卫生间四填及入门4条门槛石2个工,④2楼办公室蹲位抬高及过水泥沙(男女卫生间、工具房)2个工,⑤弱电房改门批荡及地面过水泥沙找平0.5工,⑥女卫墙身不垂直批荡0.5工,⑦外墙门口位批荡0.5工,共补7个工,施工员签署意见为“1-7项属实,在工程范围内”、经办人赖积光、落款日期2016年8月28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为“同意结算”、经办人雷晓荣、落款日期2017年12月24日。
原告持有一份工程名称为佛山金地珑悦新办公室、施工班组为泥水班***的《工程竣工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2016年8月1日,完工日期2016年9月2日,施工主管验收意见栏为赖积光签名、落款日期2016年9月10日;项目部验收意见栏项目施工负责人为雷晓荣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12月24日。
原告持有一份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新办公室)、工种为泥水工***的《单项工程结算表》,载明:办公室墙砖、办公室地砖、办公室石材、一楼卫生间墙地砖、办公室地脚线、门槛石、起砖墙、现场实际补工时工签证(7.5个工、单价300元)合计13909.7元,已付10000元,保修金695.49元(13909.7*5%),应付3214.22元。备注:后附收方清单。承包人签字处为原告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7月12日,现场负责人审核处为赖积光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7月12日以及雷晓荣签名、落款日期2017年12月24日。
被告已支付本案工程的工程款337947.32元(含扣款7000元、63250元、30537元、21589.16元在内)予原告。
原告持有一份《证明》,内容为:关于佛山金地珑悦9-10座公区、悦荔3-4座公区后期出现墙砖空鼓事项,泥工班积极配合项目部拆下部分空鼓墙砖;经查明,墙砖空鼓均属于墙砖与瓷砖胶脱层,泥工班施工工艺无技术质量问题,请公司给予班组结算;关于李选街工伤事项,属于公司项目责任,不能从泥工班组扣取费用,请退回扣取部分。项目部处为雷晓荣签名、落款日期2018年1月30日,并注明:关于李选街医药费一事,当时佛山珑悦新办公室施工,只是人工费用,不属于承包范围,医药费不能从班组扣除。
原告与雷晓荣的微信记录有:原告“雷经理,帮我把结算资料寄回公司没有?”、“请雷总帮我把结算搞一下”、“我和李工现场拆下一块看过,原因是砖与瓷砖胶脱层空鼓,现场记录早已经发给你了,本不属于施工工艺质量问题,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班做的都一样均出现脱层空鼓,再说空鼓要维修也属于后期维修不影响结算……”。
另查明,2016年7月14日,佛山市南海区金地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深圳市万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一份《华南区域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7-10座公共区域及5座已售单元精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承接华南区域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7-10座公共区域及5座已售单元精装修工程(二标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时,办理结算协议书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2年满后,承包方提出申请,经项目物业管理处和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后且对其工程质量无异议后,发包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质量保修扣款后余下的保修金;等等。
2019年1月10日,深圳市万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被告陈述:涉讼工程已交付使用,有办理移交确认手续,2019年9月30日保修期届满,雷晓荣是被告的项目经理,原告提供的单项工程结算表是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结算,公司尚未审核。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持有的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单项工程结算表》、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新办公室)《单项工程结算表》,均有雷晓荣审核签名,被告确认雷晓荣为其项目经理,故被告的项目部已对涉讼工程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定,现场实际补工亦有雷晓荣签名确认的施工现场签证单为依据,扣款部分与原、被告确认的扣款明细一致,故本院对上述两份结算表予以采信。因此,本案工程的工程款为401785.72元(387876.02+13909.7元)。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应扣除产生的维修费用,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维修系因原告的施工质量问题引起以及维修费用实际发生,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原、被告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同时和劳务发包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保持一致(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保修款为结算额的5%”,从被告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可知,被告与发包方约定的保修期为2年。因此,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2年,该约定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程竣工证明书》,佛山金地珑悦花园新办公室工程于2016年9月2日完工、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9-10座批量装修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完工,故佛山金地珑悦花园新办公室工程至2018年9月1日保修期届满、佛山金地珑悦花园项目9-10座批量装修工程至2018年11月1日保修期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支付337947.32元(含扣款)予原告,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838.4元(401785.72元-337947.32元)。原、被告约定被告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扣除5%保修款之后的剩余工程款,保修款支付为保修期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两份结算表,结算时间均为2017年12月24日,保修金分别为18726.06元、695.49元,故被告应于2018年1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44416.85元(63838.4元-18726.06元-695.49元)予原告,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支付保修金695.49元予原告,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保修金18726.06元予原告。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被告尚未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予原告,原告主张利息2461.43元,未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3838.4元及利息2461.43元予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57.5元,减半收取计7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方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宝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