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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勇如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758号
原告:山东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余育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煊,湖南旷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勇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
丘区明水街道交悦·财富创谷2号楼1单元1102。
法定代表人:吉光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向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品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咸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李佳果。
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勇如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广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亚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品石石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倩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穆象雪
书 记 员 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