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6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军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三湘海尚**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86935F。
法定代表人:陈咸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纪峰,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5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46581.9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和解款项人民币4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划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543号仲裁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瑞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