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35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5F。
法定代表人:陈咸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纪峰,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乙懿,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项元,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军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项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21]543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博公司申请称:一、裁决依据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为虚假证据。1.根据万博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足以证明项元及项元所在的班组(共4人)全部为深圳市智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公司)劳务派遣至万博公司项目进行务工的人员,项元劳动或劳务关系在智行公司,与申万博公司无关,故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不合法,属虚假证据。2.根据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以及查明的事实,项元在项目工地上对接人即为智行公司负责人周明遥,足以说明项元与智行劳务公司之间具有劳动管理的事实,其劳动关系在智行公司。二、仲裁裁决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劳动法。根据仲裁庭审中查明的事实,项元当庭认可欧凤代表其他三人(包括项元)承接工程,并与智行公司周*遥签署了《班组承包责任合同书》,项元、欧*及另外二人,四人共同施工、共享利润、共担成本,完全符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的约束,而非劳动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该仲裁裁决违背了《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银行转账清单,项元于2020年9月治疗后直接到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项元发放了10月份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项元未依法解除原劳动关系,直接违法进入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因此其不能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仲裁裁决对于月工资计算,严重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都确认了2020年3月份工资10000元,4月份工资10900元,因此平均月工资为10450元,该仲裁裁决计算3月份、4月份按照实际出勤计算(25天、18.5天),但是计算平均月工资按照30天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月工资的计算,应该按照月平均或者按照工作日平均统一计算,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按照出勤日,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基本的事实。三、冉建证人证言属于伪造证据。根据该证人证言的回答以及对万博公司于该案中的询问回答,已经十分明确,该证人证言属于伪造事实,明显属虚假证据。综上,申请人万博公司申请:一、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终字[2021]543号仲裁裁决;二、本案申请费由项元承担。
被申请人项元答辩称:一、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裁决正确,应予维持。二、万博公司一直清楚知悉并配合项元的整个工伤认定过程。综上,万博公司的撤销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万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项元就其与万博公司的劳动争议向顺德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416.13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567.45元;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151.32元;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7670.23元。以上第一至第四项合共518805.13元,抵扣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伤待遇款项72223.2元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项元支付446581.93元。”项元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万博公司只能针对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本案中,万博公司申请撤销的事由为:一、万博公司主张其与项元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合法,属于虚假证据。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是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作出,万博公司未能举证推翻其与项元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顺德仲裁委依据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项元受伤时其用人单位为万博公司并无不妥,况且万博公司主张其与项元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认定范畴,而事实认定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对于万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万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仲裁裁决认定万博公司与项元存在劳动关系,因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并无不妥。至于万博公司提出的项元于2020年9月治疗后直接到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上班的问题,同样属于事实认定范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另,万博公司提出的关于项元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顺德仲裁委依据项元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得项元的月平均工资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本院对于万博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驳回。三、万博公司主张仲裁期间冉建的证人证言属于虚假证据。但万博公司并未提出实质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证人证言,故本院对于万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万博公司以上述理由请求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21]543号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深圳市万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 记 员  区晓颖